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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追索物业费时,业主以物业收费不合理进行抗辩,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属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只要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一约定就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除非有物价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认定或者审查意见,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对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所以说,除非有物价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认定或者审查意见,否则业主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合理为由拒交物业费,是不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

  此外,在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时,有时部分业主抗辩以未使用相关共有设施(如一楼业主认为其未使用电梯,故让其交纳电梯运营费不合理,故其不应交纳等)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我们认为,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6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除非物业合同中有特别约定,部分业主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合理,其未享受或者无需相关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是不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 

  律师提示:

  由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于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约定的事项,所以,一般情况下,只要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制定的,法院是不予干涉的。因此,我们建议,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一定要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明确约定,不要出现不同理解。

  此外,这里还要特别提示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是会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审查的,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违反了国家对于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收费标准的,或者如物业合同的订立以及实际执行过程中,物业公司利用其专业优势地位,采用一些隐蔽的手段导致收费标准变相提高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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